近年来,由“干股”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法律上对干股的讨论也日渐增多。
由于干股并非法律术语,也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故在实务中存在着对干股的种种误解。
可以说大多数人都听说过“干股”,但“干股”的法律责任却知道很少!
什么是干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实际上,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由他人代缴出资而取得的股权。
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 1、干股是股权的一种;
- 2、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
- 3、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
- 4、干股的地位要受到赠予协议的制约。
一般,干股股东分为两种:
1、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2、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
原则上,工商登记有记载的干股股东享有股东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实际出资的股东一样。
反之,如果没有做工商登记的股东,则只能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享有部分权利义务,但是对外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干股存在的情形
1、干股既可以是全体或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
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那么原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权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权赠与。
附条件股权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权。
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
干股股东的表现形式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干股股东可分为两种:一是没有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二是登记在工商档案中的干股股东。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
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
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